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測機構認可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設備、人員條件
2.質量管理體系
3.承擔相關試驗項目的檢測能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國漁檢(法)[2000]37號)
3.《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規程》(國漁檢(産)[2002]93號)
辦事條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測機構認可申請書》
2.機構概況(包括工作經歷、人員情況等)
3.國家其他機關頒發的審查認證證書、計量證書等
4.申請承擔的試驗項目及相應試驗設備的情況
5.本機構的管理制度
6.檢測報告格式樣本
7.檢測收費標準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測機構認可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查驗,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辦公室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轉送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項目審查。船檢局産品檢驗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報局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3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