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執行標準及試驗項目
2.試驗數據及其結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國漁檢(法)[2000]37號)
3.《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規程》(國漁檢(産)[2002]93號)
辦事條件: 1.受理範圍:
(1)所在省未設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以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未經部局委託開展船用産品檢驗業務的企業遞交的申請材料
(2)境外船用産品生産企業直接或通過國內代理商遞交的申請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申請書》
(2)《漁業船舶船用産品工廠認可證書》或《漁業船舶船用産品型式認可證書》
(3)日常監督檢驗的,應提交出廠試驗報告
(4)個別檢驗的,應提交圖紙及技術文件
(5)進口的船用産品的,應提交海關報關單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辦公室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事項審查。船檢局産品檢驗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檢驗,提出審批方案。
3.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報局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現場檢驗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