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船用産品型式認可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企業生産能力
2.質量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國漁檢(法)[2000]37號)
3.《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規程》(國漁檢(産)[2002]93號)
辦事條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船用産品型式(工廠)認可申請書》
2.工廠概況(包括産品的生産歷史和現狀,生産、檢測設備的情況,技術人員狀況)
3.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船舶檢驗局船用産品圖紙及技術文件批准號
4.産品的規格、型號、主要技術參數
5.産品技術標準目錄(執行企業標準、其他國家標準或其他行業標準的,應提供相應的技術標準)
6.産品型式試驗大綱
7.産品出廠試驗大綱(或出廠驗收條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船用産品型式(工廠)認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查驗,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辦公室受理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轉送的申請材料,境外企業,或所在省未設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以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未經部局委託開展船用産品檢驗業務的企業遞交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事項審查。船檢局産品檢驗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報經局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3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