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建造、修理單位資格認定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准予建造修理漁業船舶的種類、尺度及範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農漁檢[1994]2號,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0年11月26日修訂)
4.《船舶生産企業生産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 3000-2007)
5.《船舶修理企業生産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 3001-2010)
辦事條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漁業船舶建造修理工廠認可申請書》
2.企業簡介
3.企業主要生産設備一覽表
4.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及質量管理制度
5.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6.船檢部門認可的質量檢查員及特殊工種人員上崗證書(複印件)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建造修理工廠認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考核,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辦公室受理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提交的現場考核報告和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事項審查。船檢局資質管理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核,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會簽法規處、體系處後報局長審批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考核的,考核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