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設計單位資格認定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准予設計漁業船舶種類及尺度範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 年國務院令第412號)
3.《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國漁檢(法)[2000]37號)
4.《船舶設計單位設計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CB/T 2999-2010)
辦事條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漁業船舶設計資格認可申請表》
2.企業簡介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專業技術人員資歷證明(複印件)
5.主要設備一覽表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設計資格認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考核,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辦公室受理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提交的現場考核報告和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事項審查。船檢局資質管理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核,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經局長審定後報部長審批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考核的,考核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