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1日開始,執業醫師在開具精神藥品時必須使用專用處方。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張宗久10月31日在“實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這是我國繼麻醉藥品實行專用處方制度後,第一次將精神藥品納入專用處方制度的管理。
根據11月1日正式實施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同時對這兩類藥品實行專門處方資格制度。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只有經過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後,才能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能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記者王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