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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臺“管理辦法”規範醫保用藥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05日   來源:新華日報

    從2006年1月1日起,南京市住院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所有藥品費用必須刷卡結算,未經定點醫療機構許可到院外購買藥品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日前,南京市出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醫保用藥行為。

    據了解,于1月1日起執行的新《藥品目錄》含甲類和乙類藥品共2419種,分為A、B、C、D、E五類,各類藥品目錄分別適用於不同用藥等級單位,參保人員用藥必須到相應的醫療機構才行。

    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乙類藥品先由參保人員分別按規定的0~30%(少數藥品為40%~70%)比例自付,其餘部分再按規定支付。使用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除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均按醫保規定支付,其中川貝母、鱉甲、龜甲、全蝎、生曬參在復方使用時,先由參保人員自付20%,其餘部分再按醫保規定支付。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不分甲、乙類,均按工傷保險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期間使用“限定在門診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的藥品,先由參保人員按比例自付,其餘部分再按醫保規定支付。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如參保病人使用有自付比例的乙類藥品或自費藥品時,應告知並徵得病人或家屬同意,其中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類藥品和自費藥品,必須經病人或家屬簽字後使用;凡未經病人或家屬簽字使用的,其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的非處方藥,可持南京勞動和社會保障卡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使用目錄中的處方藥,要持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外配處方、南京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和門診病歷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

    此外,針對一些參保人員多開藥儲藏藥的不良行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處方限量,要求醫師在開具處方前,必須首先查看參保人員既往病史記錄,並根據病情掌握藥量。按照規定,門診急性疾病一般為3日量,慢性疾病7日量,最長不超過30日量,中藥煎劑不超過7日劑量;出院帶藥不超過本次出院診斷疾病的用藥範圍,一般疾病為7日量,慢性疾病15日量。(記者 黃紅芳 楊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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