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毛曉梅)為配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施行,保監會日前下發了《關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不符的産品一律將自2007年1月1日起停售。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保監會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商業健康保險的法規,今年9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醫療保險産品和疾病保險産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也就是説現行市場上較常見的“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了。
《辦法》還對目前發生理賠糾紛較多的“重疾險”進行了規範,要求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産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此次保監會下發的《通知》,是針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出臺的一個配套實施細則。
該《通知》明確規定:“與《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不符的産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銷售。各公司應加強營銷員管理和消費者教育,做好預案,防範誤導,保證新老産品的平穩過渡。”這就等於説,對於《辦法》實施前銷售的健康險産品,保監會給出了4個月緩衝期,使之逐步退市,以減緩對健康保險市場的衝擊。
目前國內各主要保險公司都銷售健康險産品,截至2005年底,各家公司報備健康險種796個,健康險全行業保費佔整個人身險保費的10%左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