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1月12日電(記者 王婭妮)為防止處方外流,許多醫師開具處方時有意使用不規範的代號、代碼,這樣的“天書”處方迫使患者只能從醫院而不能從零售藥店購藥,剝奪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目前正在審議中的《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了醫生等用藥人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時不使用藥品通用名稱等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醫療機構等用藥人,在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未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准的醫療機構製劑名稱,應用明顯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違反國家規定超劑量調配藥品等五種行為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還設置了用藥評價制度。根據這項制度,醫患雙方對藥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發生爭議,可以申請藥品應用評價。這一舉措可以為通過正常、合法途徑解決因藥品使用而産生的爭議,提供第三方的權威認定,對保障用藥安全、維護受藥人身體健康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