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
近來,我部陸續收到各地醫療機構名稱增加“國際”字樣或跨國家名稱的請示,如“××國際醫院”、“中×友好醫院”等。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醫療機構申請的名稱涉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如“××國際醫院”、“中×醫院”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與其他國家政府(衛生部)友好合作協議或技術合作協議背景;
二、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同意與國際組織友好合作或技術合作項目背景;
三、醫療機構的設置或命名具有中國政府(衛生部)指定的國際多邊或雙邊診療服務業務項目背景;
四、具有歷史沿革的習慣名稱。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