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蓮必治注射液的安全性評價,為保證臨床用藥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6年11月12日發出通知,對蓮必治注射液説明書進行修訂。
《通知》要求涉及該品種的藥品生産企業,于《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修訂藥品説明書的藥品補充申請。自補充申請批准之日起出廠的藥品不得再使用原藥品説明書。藥品標簽涉及上述事項的應當一併進行修訂。
補充申請批准之日前已出廠的藥品,准許其在藥品有效期內繼續銷售使用。藥品生産企業應當將修訂的內容立即通知到相關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等單位和部門,並儘快對已出廠的藥品説明書予以更換。由於未及時更換説明書而引起的不良後果,由藥品生産企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