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區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及救助實施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市、區兩級政府將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流浪乞討病人救助。
該辦法規定,對流浪乞討病人實行先救治後救助原則。蕪湖市弋磯山醫院、第二人民醫院、宣城地區醫院等條件較好的醫院將成為救治流浪乞討人員中急(危)重病人的定點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是需住院治療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定點醫院,市第四人民醫院是精神病人的定點醫院。
定點醫院接診後,在救治的同時應及時填寫《流浪乞討病人醫療救治交接單》,並在24小時內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對其身份、救助類型進行甄別和確認。定點醫院對收治的救助對象應建立完整的病人檔案,一人一檔,將救治流浪乞討病人所發生的費用,單獨記賬,單獨核算。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堅持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市、區兩級政府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流浪乞討病人救助。
民政、衛生、公安和市容等相關部門將共同做好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工作,對因工作不力、推諉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視其情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費用的,由財政部門追回全部經費,並按10倍罰款。(記者 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