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19日從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該廳日前下發了《關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高血壓病(Ⅱ期)、冠心病等16種診斷明確、治療週期長、一般可在門診治療、醫療費用高的疾病,經各地級以上市的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可確定為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並由統籌基金支付有關費用。
明確規定門診特定病種
根據指導意見,門診特定病種是指診斷明確、治療週期長、醫療費用高,並經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確定,在門診治療的費用可以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疾病。其確定原則為:治療週期長、發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種;病情相對穩定,但必須長期接受門診治療,否則會惡化。此外要本著定性準確、慎重考慮的原則,嚴格界定特定病種及其併發病的門診治療,並且應充分考慮統籌基金的承受能力,堅持循序漸進、逐步納入的原則。
在這一原則下,指導意見提出了高血壓病(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腎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類風濕關節炎、糖尿病、惡性腫瘤、珠蛋白生成障礙(地中海貧血或海洋性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等16種疾病為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參考範圍。
須經兩名副主任醫師簽名
參保人員如患有當地所確定的門診特定疾病,可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門診特定病種的醫療待遇,並辦理有關手續。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員提出門診特種病種支付申請的資格確定一定要按程序審批,嚴格把關。一是要在特定的門診特定病種診斷醫院就診,並由診斷醫院的兩名副主任醫師職稱以上醫師在體檢表上同時簽名,醫務科加蓋公章。其次要建立門診特定病種復查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復查制度,對享受門診特定病種的參保人定期復查,復查結果作為享受相關醫保待遇的依據。如發現診斷醫師有違規行為的,取消該醫師接診參保病人資格,情節嚴重的,應停止該定點醫院的定點資格;參保人如有造假的,要追回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費用實行年度限額
在醫療待遇方面,納入門診特定病種範圍的疾病治療所使用藥品及治療項目必須與該疾病治療相符,同時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規定以外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統籌基金支付門診特定病種的醫療費用,一併計算在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最高限額內,採用年度限額支付的辦法。(記者 劉茜 通訊員/張祥 梁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