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將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佈醫療機構製劑廣告。12月29日,北京市藥監局發佈了《北京市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該細則將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細則規定,醫療機構將其配製的製劑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將被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製劑,並處違法銷售製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批准,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對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製劑,北京市藥監局將責令醫療機構停止配製,並撤銷其批准文號。已被撤銷批准文號的醫療機構製劑,不得配製和使用;已經配製的,由市藥監局或所屬分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記者 劉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