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拉薩1月5日專電(記者 邊巴次仁、胡星)記者從西藏自治區衛生廳了解到,從2007年1月1日起,西藏農牧民每人每年報銷的醫藥費限額由過去的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至8000元。
西藏自治區衛生廳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處長王健鵬説,新的《西藏自治區農牧區醫療管理暫行辦法》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規定,凡交納了個人籌資的農牧民每人每年可以報銷醫療補償8000元,未交納個人籌資的農牧民可以報銷6000元。
西藏實行的是政府、集體和個人多方籌資,以家庭賬戶和大病統籌為主的農牧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農牧民每年交納不低於10元的個人籌資,就可以報銷在各級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的60%以上。西藏現有近九成農牧民參加了個人籌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