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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等兩部法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23日   來源:人民日報

    ■ 麻醉等5類藥品與廣告無緣

    □ “包治百病”等9種情形違規

    今後,5類藥品不得發佈廣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軍隊特需藥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産、銷售和使用的藥品;批准試生産的藥品。

    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的;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藥為“天然”藥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藥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學的用語或者表示,如“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

    ■ “家庭必備”“無效退款”等詞禁用

    □ 不準以兒童名義介紹藥品

    保證用藥安全,應當引導合理用藥。藥品廣告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的內容包括: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獎品等促銷;“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評比、排序、推薦、獲獎等綜合性評價。

    新標準還增加了一些內容,例如,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人員的名義、形象,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藥品宣傳;藥品廣告不得以兒童為訴求對象,不得以兒童名義介紹藥品;藥品廣告不得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諮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

    ■ 處方藥不能越界向公眾發佈

    □ “壯陽廣告”避開7時—22時

    藥品廣告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准文號、藥品生産批准文號,以及藥品生産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能單獨出現“諮詢熱線”、“諮詢電話”等內容。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説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處方藥可以在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藥品廣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必須與經批准的藥品説明書中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電視臺、廣播電臺不得在7時—22時發佈含有上款內容的廣告。

    ■ 審批材料有假,一年內不受理申請

    □ 一則廣告作假,所有廣告文號撤銷

    針對藥品廣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和明確了以下規定:

    第一,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撤銷廣告所涉及的藥品品種的所有廣告文號,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申請;第二,將藥品廣告與産品挂鉤,對任意擴大産品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將對其産品實行強制控制措施,暫停該産品的銷售,並責令其消除影響。

    整頓醫療廣告大事記

    2006年7月21日 國家廣電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發出“禁播令”,8月1日起所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暫停播出介紹藥品、醫療器械、豐胸、減肥、增高這五類産品的電視購物節目。

    2006年10月24日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從11月1日起,所有報刊暫停發佈12類廣告: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症(惡性腫瘤)、白癜風、紅斑狼瘡等疾病和無痛人工流産等內容。

    2006年11月29日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宣佈:12月起全國暫停為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廣告證明”。

    2007年1月1日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實施。

    2007年1月30日 國家工商總局等11部門聯合製定發佈《2007年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要點》,啟動2007年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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