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藥監局8月2日發出通知,強調藥品生産企業在設計和使用藥品的標簽時,其內容不得超出説明書的範圍。
據北京市藥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有關法律和規定明確要求,藥品的標簽要以説明書為依據,其包括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症等在內的內容不得超出説明書的範圍。北京市藥監局負責對企業申報的説明書進行核準並在網上公佈,但不會對標簽進行核準。
北京市藥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標簽的設計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將會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罰。 (記者 馬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