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10月1日電(記者 王傳真)《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10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對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處理一系列工作進行了規範,私賣餐廚垃圾最高可罰10萬元。
新辦法規定,餐廳、食堂等餐廚垃圾産生單位要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的容器應當是完好和密閉的,並且要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餐廳等餐廚垃圾産生單位需要統計出産生的餐廚垃圾量,並且需要和取得許可的清運單位簽訂清運合同,才能清運垃圾。如果將餐廚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沒有取得許可的清運單位,將受到最高2萬元的處罰。經過核定,如果餐廚垃圾實際産生量超出餐廚垃圾産生單位申報量20%以上的將被罰款。
新辦法要求,餐廳等單位需要把餐廚垃圾産生量和清運合同交給所在的區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回執。清運合同備案回執需要餐廚垃圾産生單位在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年審時,向環保、衛生等部門出示。
新辦法規定,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填埋場不得接收、處理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並且不得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産和加工食品,否則予以重罰,如果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衛生填埋場違反規定,將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否則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吊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