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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醫療機構自配藥物製劑定價設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9日   來源:江西日報

    配製成本利潤率最高不超過5%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自配藥物製劑價格管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近日,江西省發改委下發通知要求:從11月1日起,各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對醫療機構自配藥物製劑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配製成本利潤率最高不超過5%。

    通知要求,省級醫療機構及中央機關、部隊在昌醫療機構自配藥物製劑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其他醫療機構自配藥物製劑價格,按屬地原則授權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並報省發改委備案。醫療機構申請核定或調整自配藥物製劑價格時,應向價格管理部門提出定、調價申請報告。各地醫療結構自配藥物製劑價格必須執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患者和社會監督。

    通知規定,因臨床需要,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調劑購進的製劑,由醫療機構以購進價格為基礎加不超過5%的利潤制定零售價格。自製藥物製劑價格原則上應低於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同一品種規格藥物製劑在同一市區內的同一級別醫療機構原則上執行同一價格。(記者 何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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