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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曝光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8日   來源:新疆日報

    12月19日,新疆自治區召開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新聞發佈會,曝光了一批違反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這是自治區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開展4個月來,所查處的一批典型案例。

    (一)郭韓惠暴力抗法案

    2007年9月15日,烏魯木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在對新疆永豐物流商貿有限公司庫房內的貨物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庫房內存有涉嫌假冒“三星”、“LG”、“SONY”等品牌的電視機、影碟機共4766台,經鑒定,均係以假充真産品,涉案金額百萬餘元。正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扣押時,遭到該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韓惠有組織的暴力抗法,致使3名執法人員受傷,郭韓惠行兇後逃逸。目前,該案正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公安機關已對暴力抗法的郭韓惠等犯罪嫌疑人進行網上追逃。

    (二)阜康市東大橋治江電焊部暴力抗法,無證生産PVC塑料窗案

    2007年9月13日,阜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在公安、工商部門的配合下,對東大橋治江電焊部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電焊部生産的

    PVC塑料窗使用的鋼襯厚度(標準要求鋼襯厚度為1.5mm,)實際僅為0.5mm,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該電焊部未取得生産許可證擅自生産PVC塑料窗185樘,貨值金額5.1萬元。執法人員現場對該電焊部的生産設備及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原材料實施扣押時,遭到李華、劉基的暴力抗法。公安機關對兩名暴力抗法人員分別予以刑事拘留及行政罰款。

    (三)昌吉市一窩點使用變質花生加工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花生糖果案

    2007年9月6日,昌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在對一齣租房進行檢查時發現,吳正其正在用外表發黑、外皮發皺、有刺鼻的霉味的花生加工花生糖。現場還有胭脂紅、檸檬黃、果綠三種非食用色素,標注為烏市某糖果廠生産的變質、發黴的花生糖、芝麻糖4噸,以及44000枚標注“昌吉市好美味食品發展有限公司鑫特莉牌花生糖”等字樣的標簽。經查證,吳正其未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未進行産品質量檢驗的情況下,生産加工花生糖。昌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搗毀了該窩點。

    (四)岳永光非法使用吊白塊生産加工腐竹案

    2007年9月13日,烏魯木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市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三宮村六隊一生産腐竹的小作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中添加的“吊白塊”0.6公斤,有“河南許昌腐竹廠”等字樣的腐竹成品72箱,涉案貨值9720元。經調查,該作坊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5名工人均無健康證,生産的産品也未經過質量檢驗。該作坊負責人岳永光承認,其生産的腐竹産品中均加入了吊白塊,烏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市區分局依法搗毀了該窩點,該案目前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新疆野馬公司擅自調換已檢驗出口商品案

    2007年8月3日,在霍爾果斯口岸,新疆野馬經貿有限公司報檢了一批出口貨物,商品名稱為紅雁池牌水泥,數量為120噸,經新疆檢驗檢疫局查驗合格後,予以放行。次日,在檢驗檢疫人員對該批貨物監裝時發現,該公司將其中部分貨物調換為未經檢驗檢疫的15噸燕兒窩牌水泥、30噸聚苯乙烯和900組暖氣片。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擅自調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企圖逃避檢驗檢疫,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調查核實後,對該公司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阿塔曼公司申報出口假冒八鋼螺紋鋼案

    2007年10月16日,烏魯木齊阿塔曼貿易有限公司申報出口一批八一鋼鐵廠生産的螺紋鋼,在我檢驗檢疫人員查驗過程中發現,實際貨物為和靜金特和鋼鋼鐵有限公司生産,經查證核實後,依法給予了行政處罰,有力地打擊了假冒商品,保護了生産廠家的合法權益。

    (七)阿克蘇交通醫院制售假藥案

    2007年4月27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阿克蘇交通醫院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

    該院違法配置“獨活寄生湯”、“金雞散”等中藥製劑,貨值2323.3元,違法所得75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款規定,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假藥,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的假藥(貨值金額2323.3)五倍的罰款計11616.5元。

    (八)阜康市大漠公司銷售假冬蟲夏草案

    2007年8月21日阜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阜康市大漠野生動植物産品展銷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冬蟲夏草,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從新疆神州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共購進“冬蟲夏草”2.5千克,貨值金額共計165000元;已售出1.732千克,違法所得114312元。經昌吉回族自治州藥品檢驗所檢驗,該冬蟲夏草為假藥。

    阜康市大漠野生動物産品展銷有限公司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阜康市大漠野生動物産品展銷有限公司涉嫌構成銷售偽劣商品罪,于2007年9月11日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同級檢察院。

    (九)欒徽銷售假藥案

    2007年7月30日,根據舉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烏蘇阿勒泰路24號金地苑小區6號樓某單元101室(西安順康制藥有限公司銷售人員欒徽住地)檢查時,現場發現生産標示為寧夏第二中藥廠生産的“禦龍丹金鎖固精丸”及“黑客膠囊”。兩種藥品,共計200余盒,經協查證實均為假藥。

    當事人欒徽銷售“禦龍丹金鎖固精丸”等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假藥17盒;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80元;並處違法銷售假藥品貨值金額(貨值金額3403元)三倍的罰款計10209元。(記者 曠健、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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