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提出爭取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區範圍內建立覆蓋全部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2008年將進一步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達到應參保人數的70%以上,實際參保人數爭取達到200萬人以上。力爭在2009年提前一年實現全區基本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標。2008年還將在全區全面實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自治區《關於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長期隨父母在城市居住的農民工子女。
參保人員的繳費補助標準:對列入國家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於40元給予補助;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再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元給予補助,盟市、旗縣財政也要給與相應的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按人均30元、自治區財政按人均15元、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0元、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於5元給予補助。補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對列入自治區試點的參保居民,自治區財政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0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於3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也要給予相應補助;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自治區財政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盟市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5元給予補助,旗縣財政按人均不低於15元給予補助。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下發了《關於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對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和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城鎮救助對象要具有當地戶口,持有旗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並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地方政府規定救助的極特殊困難群眾。救助方式分日常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大病門診救助。在城鎮,對於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其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報銷後,自付的部分個人仍無力承擔的在民政醫療救助規定限額即封頂線內的給予不低於65%的救助或全額救助;自付部分超過規定限額的,由民政部門給予不低於50%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