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3月17日專電(記者鄧華寧)江蘇省政府日前審議通過了《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首次明確規定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保險費承擔原則。
對於農民工反映較為突出的保險費誰交、交多少的問題,《辦法》在第十七條作了指導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
據統計,截止到2007年11月底,江蘇全省參加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分別達到290萬、273萬和282.5萬,佔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農民工總數的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