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記者從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經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對2007年度因工致殘職工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一至四級因工致殘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同時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也相應增加。江西省還首次對五、六級因工致殘職工傷殘津貼進行調整,2007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據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此次調整範圍為200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經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領取因工致殘定期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待遇的人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並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職工,其2007年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7年調整傷殘津貼標準的,可補齊差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2007年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90元。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中央駐贛單位、省屬單位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市縣屬單位調整標準由設區市確定,原則上不低於這個標準。
記者還了解到,已參加工傷保險的,2007年調整所增加的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增資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五、六級傷殘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記者 黃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