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4月21日專電(記者李麗靜)從河南省衛生廳獲悉,4月20日,河南省下發《醫療事故處理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全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建立醫療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查處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鑒定組織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河南省規定,在被認定為一級至三級的醫療事故中,如果醫療機構負主要責任或因該事故導致對患者或家屬的經濟賠償費用超過30萬元的,醫療機構不僅要被取消年度評先資格,該醫療機構的主要領導、護士長年度也不得考核為優秀等次,直接負責人年度考核要評為不合格。而且,該醫療機構相關科室還將視情節被給予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直接責任人也將被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資格,並給予患方相應的經濟賠償。
河南省還規定,醫療事故鑒定人員不按規定受理鑒定材料;不按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鑒定;提前洩露鑒定專家名單的以及存在吃、拿、卡、要等行為;塗改、銷毀鑒定材料;威脅、利誘證人作偽證等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都將被追究責任。違反這些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受到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給予行政降級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