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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提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0日   來源:陜西日報

    記者從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根據陜西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全省調整和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此次調整範圍和對象為,2007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並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調整標準和原則為,在傷殘津貼方面,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1-4級傷殘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5-6級傷殘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1-4級傷殘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5-6級傷殘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同時,這次傷殘津貼調整增加後,1-4級工傷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不足800元的,補足到800元;5—6級工傷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不足700元的,補足到700元。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70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600元。在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加60元。在生活護理費方面,各統籌地區以2007年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以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李艷 楊川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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