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1月18日專電(記者朱旭東)《江蘇省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近日出臺,對各類醫療機構建立藥品採購、儲存、調配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以及藥房(櫃)、藥庫設立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規定“將醫療機構納入藥品安全遠程監管”“達不到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不得設立藥房”。
醫療機構是最主要的藥品消費終端,有80%的藥品通過醫療機構用到患者身上,但相當一部分農村和基層醫療機構存在藥品質量管理責任不落實、藥品採購渠道不規範、藥品儲存保管條件薄弱以及不合理用藥等問題。據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人士介紹,《規範》涵蓋醫療機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與人員、設備與設施、藥品採購與驗收、藥品儲存與養護、藥品調配與使用等各個環節,對於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將起到重要推動和促進作用。
如在落實藥品質量管理責任方面,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使用藥品的質量承擔領導責任;藥劑科、藥品質量管理負責人或專職藥品質量檢查員承擔直接責任,對本單位使用的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藥品採購、驗收、保管、養護、調配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且採購與驗收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規範》還要求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應建立覆蓋藥品購進、儲存、使用全過程的獨立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網,接受遠程動態監管,確保藥品使用質量始終處於可控狀態。
據了解,從明年上半年起,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會同衛生部門,組織對各類醫療機構執行《規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未通過驗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相關條件的,將嚴格按規定取消其藥房(櫃)、藥庫設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