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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單位公費醫療09年起統一個人負擔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7日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11月26日發佈通知,為加強北京公費醫療管理,確保享受人員醫療待遇,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將統一市屬單位公費醫療享受人員個人負擔標準,享受人員發生的符合公費醫療管理規定的醫療費用,執行這一統一標準。

    公費醫療個人負擔標準出臺

    據了解,該標準分為:

    一、年度內門診醫療費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職人員個人負擔10%;年度內住院醫療費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在職人員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職人員個人負擔6%;

    二、門診放化療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比例按照住院醫療費用負擔比例執行;門診血液透析、器官組織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的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6%;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人員負擔的50%;大專院校、離休人員、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及醫療照顧人員的報銷比例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公費醫療支付範圍擴大

    按照通知規定,腹股溝疝、股疝手術中使用“疝補片”費用納入公費醫療支付範圍,其中“疝補片”納入支付範圍的最高限額為一側手術900元。享受人員使用大型醫用設備及單項費用在200元以上的檢查、治療項目費用個人先行負擔8%,其餘費用納入公費醫療支付範圍按公費醫療規定報銷。

    長期外地居住異地就醫也能報銷

    享受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及服務設施的項目,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患者或其家屬簽訂自費協議書,詳細註明使用數量、療程和費用等相關內容。異地安置和長期外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個人可在異地選擇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北京市合同醫院作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報銷異地發生的醫療費,執行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的目錄並按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報銷。市屬單位異地安置和長期外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需到合同醫院辦理異地就醫審批手續,大專院校到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填寫《北京市公費醫療享受人員異地就醫審批單》,批准後可到個人選擇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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