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明確,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於最低標準的,以及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計發。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確定,目前還在醞釀中。
公佈的修改決定還明確,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産或者流産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産或者流産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産或者流産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