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制定並印發了《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舉報制度》,以防範和制止各種侵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舉報制度》規定舉報範圍:一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支付、管理和運行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截留、擠佔、挪用、貪污新農合基金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新農合基金遭受損失的;違反基金運行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不按規定審核、結算和支付新農合費用的及濫用職權偽造、篡改參合農民信息的。二是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參合農民的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新農合基金的和為個人騙取新農合補償提供便利條件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診療過程中及使用公章、票據、處方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參合農民或其親屬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新農合基金的;其他人員以冒名頂替等欺詐手段騙取新農合基金的。
《監督舉報制度》規定,舉報人可採取電話、口頭和信(函)等舉報形式向新農合監督部門進行舉報。並公佈了全省各級新農合監督部門舉報電話。《監督舉報制度》要求各地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工作時間內諮詢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接受舉報後,對符合本制度受理範圍的舉報,具體承辦部門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