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下半年起,重慶市絕大多數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將陸續到期。為做好全市《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嚴格換證標準,規範換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下發了《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方案》,啟動了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
此次換證工作將嚴格遵照國家相關審查標準執行,另根據重慶市實際情況,在此次換證工作中,對《重慶市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標準》中第7條和第15條做了兩條補充規定:一是城區(區縣政府所在地及街道)零售藥店無駐店藥師的,必須配備藥學大專學歷並具有2年以上從藥工作經歷人員;鄉鎮零售藥店無駐店藥師的,必須配備藥學中專學歷並具有2年以上從藥工作經歷人員;村級藥店無藥學或醫學中專學歷人員的,必須配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以上人員必須經當地藥監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同時,限期在換證後2年內按照《重慶市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標準》的要求配備相關人員;二是城區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設立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5平方米;鄉鎮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村級零售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
《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方案》方案還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換證,並收回原證:一是不符合《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申辦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及藥品零售企業自2009年7月1日起,其藥品購銷活動中的票據管理,不符合《關於規範購銷活動中票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9]283號)中相關規定的;可限期三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後不符合要求的;二是未取得《藥品經營質量規範認證證書》或《藥品經營質量規範認證證書》過期的;三是經營過偽劣藥品,情節和後果嚴重的;四是連續半年以上未經營藥品的;五是出租、轉讓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六是長期經營虛假違法廣告宣傳藥品的;七是不按合法渠道購銷藥品的;八是營業執照未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2009年年檢的;九是企業進入破産程序的;十是換證的資料存在欺報、瞞報情形的;十一是其他不符合換證要求的。
此次換證工作將於2010年1月全部完成,此項工作的開展,將使藥品經營企業及時獲得有效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實現合法經營;通過換證,能全面掌握全市有效期屆滿的藥品經營企業的現狀,登出擅自變更註冊地址且下落不明的藥品經營企業;通過換證,能夠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藥品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促使藥品經營企業守法經營,更加有效的保證公眾的用藥安全,促進“健康重慶”和“平安重慶”的建設。【重慶市政府網】引用或轉載本網站內容請明確標注“來源:重慶市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