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8日專電(記者楊進欣、崔靜)職工在從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可能會遇到各種問題,尤其是工作單位不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此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首席專家、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德鴻研究員指出,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也是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職業病鑒定。
李德鴻指出,作為職業病的診斷,其前提是必須有確切可靠的職業接觸史。例如判斷是否患有塵肺,主要是依據X光胸片的表現,但塵肺的X線胸片表現有特徵性,而不是特異的,也就是説其他的肺病也會有相似的X線胸片改變。因此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患有塵肺病,必須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例如工廠是什麼樣的粉塵,濃度多少,接觸的時間長短等,再結合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資料,任何單位都要遵守。在現實中,肯定會有企業不願意提供相應資料。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衛生部于2003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在進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職業接觸史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鑒定結論。“這些規定主要是從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出發的,可以説,即便是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勞動者只要有其他的重要憑證,也同樣可以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李德鴻強調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