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從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進一步提高天津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調整工傷一至四級人員傷殘津貼標準。
調整範圍:2009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調整標準: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3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21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404元的調整到1404元。
支付渠道: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記者 張鳴岐 通訊員 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