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3月30日電(記者 王艷明)《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辦法(試行)》經相關部門研究通過,基本藥物零差率後,按每村每年6000元的標準安排村醫補助。
記者從甘肅省衛生廳了解到,2007年起,甘肅省對承擔疾病預防、婦幼保健等公共衛生任務的村醫(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標準實行定額勞務補助,每年1200元。
在實施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中,為適應基本藥物零差率後的新要求,甘肅省研究決定提高村醫補助標準,以縣為單位,按每村每年6000元的標準安排村醫補助資金。
《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辦法》規定,各縣在分配資金時,要考慮服務人口、服務面積、地域特點、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補助標準,並根據村醫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考核結果,給予補助。對服務對象較多、任務較重或在邊遠山區(牧區)的村醫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