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若干規定(試行)》于5月起實施,各級醫療機構如發生醫療事故的,將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據介紹,醫療機構同一科室在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二級以上、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或三起以上“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以上”的醫療事故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該科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診療科目。醫療機構在因醫療事故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期間,其登記機關暫緩其校驗。對於一級、二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人,負完全責任的給予責令暫停1年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對於出現錯報或漏報輔助檢查結果、開錯手術部位、將手術器械或紗布等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擅離職守等情況之一,並且造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將被加重行政處罰,直接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