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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診療項目超千元須事先告知患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9日   來源:北京日報

    北京市已率先實行“一日清單”和查詢制度 

    衛生部6月28日發佈,從2010年8月1日開始,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等,醫院要向患者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此外,進行千元以上的診療項目應當事先告知患者。據了解,北京早已率先要求所有醫療機構全面實行院務公開,醫院必須實行住院病人費用“一日清”制度和查詢制度,門診費用也須向患者提供清單。

    醫保內自費比例高的提前告知

    衛生部6月28日公佈《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除了千元以上的高收費項目外,需要事先告知患者的還包括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診療項目之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等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患者接受的超聲、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按照規定,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應當及時、規範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醫院要向患者提供費用清單

    《辦法》中要求,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和採供血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公開十一類信息,包括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醫院要向患者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提供的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銷比例;提供的預約診療服務方式及門診出診醫師信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投訴諮詢電話等。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可採取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報刊、監督熱線電話、信息公開欄、電子屏幕等方式主動公開信息。在向特定服務對象公開信息時,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可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提供查詢等形式予以告知。

    北京規定醫院27項信息要公開

    北京已于2007年要求所有醫療機構都要全面實行院務公開,通過當面告知、電子屏幕、費用清單等形式,讓患者及時了解藥品和服務價格、醫療糾紛解決結果等信息。

    市衛生局下發的《北京市醫療衛生單位院務公開目錄》包括向社會、患者和單位職工公開三部分內容,其中有27條院務信息是必須向社會和患者告知的。必須向患者公開的信息包括病情診斷、治療以及使用自費、貴重藥品、進行特殊檢查和手術情況;常規醫療服務價格、常用藥品、主要醫用耗材的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提供病歷資料複印或者複製服務的規定;上崗人員的姓名、職稱、職務等。最為重要的一條是,醫院必須實行住院病人費用“一日清”制度和查詢制度,門診費用也須向患者提供清單。

    專家表示,醫患關係存在信息不對等,法律規定患者對於醫療服務有選擇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患者不具備專業知識,沒有選擇的能力,因此患者的知情權就顯得尤為重要。衛生部出臺這樣一個規定,對於保護患者權益非常重要。(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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