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由河南省衛生廳、省司法廳等部門聯合製定的《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將於2010年10月1日試行。
《辦法》規定,各醫療機構應成立由院長負責,多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小組。
醫療糾紛的調解方式有三種:患者或其家屬可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或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當事人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機構針對醫療糾紛應及時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相關處置方法和程序並回答疑問。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則需將屍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可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屍檢。
患者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解調委員會調解的,委員會應3日內答覆是否受理,若同意受理,應最多於2個月內免費調解,期滿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辦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置醫療糾紛過程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務人員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操作規範、不負責任延誤搶救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隱匿、偽造或銷毀相關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不依照《辦法》履行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患者或其家屬若有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于主要通道拉橫幅、設靈堂、對醫務人員侮辱毆打等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可報警,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記者 苑海震 實習生 馮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