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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幼兒入托的體檢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周婷玉)衛生部、教育部26日公佈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規定,兒童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辦法規定,托幼機構發現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孩子的監護人離園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愈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才能夠入園。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才能夠再次入托幼機構。

    根據辦法規定,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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