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針對這些問題,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合理的差價比價關係核定價格”的管理方法。經過幾年試行,近日我委正式制定公佈了《藥品差比價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三是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規則》的正式實施,將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對規範藥品價格行為,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包裝、變相漲價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