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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足浴場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5日 09時2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10月24日專電(記者 許祖華)陜西省衛生廳日前發佈的《陜西省足浴行業衛生規範》中規定,足浴場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或宣傳醫療作用和效果。

    為加強足浴行業衛生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預防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陜西省衛生廳在規範中規定,足浴場所飲具、毛巾、拖鞋、足浴用容器等重復使用公共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一消毒。修腳工具應當一客一換一滅菌,提倡使用一次性修腳工具。足浴場所應當配備專(兼)職禁煙勸阻員,並在大廳、過道、足浴間、公共衛生間等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並不得配置煙缸等煙具。

    足浴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如確診為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傳染病及活動性肺結核,手部細菌性、黴菌性感染,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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