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出臺《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實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收治的因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負擔能力患者所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可以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
《細則》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實施救治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合理用藥,合理施治,防止過度醫療,杜絕騙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為;及時查明患者身份,對確實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寫《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經當地公安機關確認後,向基金審核管理部門申報救助基金。
據悉,青海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初始規模為年600萬元,由各級財政籌集90%,社會捐助等各種渠道籌措10%。基金的救助核查與資金撥付等日常業務由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遵循公開、透明、專業、規範的原則統一管理,財政、民政和社保部門聯合對基金運轉情況進行監管。(謝永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