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 姚潤豐)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指標體系,將農村飲用水分為安全和基本安全兩個檔次,分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進行評價。
四項指標中只要有一項指標低於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為飲水安全或基本安全。在水質方面,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為安全,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的為基本安全;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獲得的水量不低於40升至60升為安全;不低於20升至40升為基本安全;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為安全,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為基本安全;在保證率方面,水源保證率不低於95%為安全,不低於90%為基本安全。
指標體系還明確,農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飲用水、洗滌用水、散養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須每天獲取,關係到群眾的正常生活。人力取水往返時間20分鐘,大體相當於水平距離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況。
水源保證率成為保證用水量的首要條件。指標體系規定的水源保證率不低於90%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乾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滿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