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崔靜)中國科學院26日正式發佈了《中國科學院關於加強科研行為規範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六條標準認定科學不端行為。
《意見》明確了科學不端行為的內涵和認定標準。科學不端行為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
中國科學院黨組副書記方新介紹説,中科院對科學不端行為的六條認定標準包括: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説或者研究計劃;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為;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同時,明確界定,在研究工作中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如對評價方法或結果的解釋與判斷錯誤、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錯誤和失誤等,不能認定為科學不端行為。
《意見》還明確了科學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涉嫌科學不端行為的投訴一般由院屬機構受理。處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調查、正式調查、公佈結論和處理意見等環節。對認定為非科學不端行為的,應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訴人要求的範圍內公佈事實和結論,被投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為其恢復名譽。對認定為有科學不端行為的人員,應由院屬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對於主動參與他人的科學不端行為,承擔科學不端行為的共同責任。
《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科研行為規範建設的領導,設立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規定了其主要職責。院屬機構應設立科研道德組織,負責科研道德建設和科學不端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