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5日電 (記者 崔清新、崔靜)國務院日前頒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指出,科研人員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需具備有依託單位、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等條件。
根據條例規定,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等條件。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指出,依託單位對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等活動提供幫助和相應的研究條件並進行管理,在基金運作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
這位負責人説,要求申請人有依託單位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作法。為了為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人員也提供申請基金資助的機會,條例採納了公開徵求到的意見,規定這些科研人員取得在基金管理機構註冊的依託單位的同意,也可以作為其依託單位。
同時,為了保證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條例規定,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據介紹,我國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財政撥款設立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20多年來,自然科學基金累計發放資助經費近200億元,資助了近10萬項研究項目,取得了一批在國內外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