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你單位身在何地,只要參與實施科技支疆項目實施,均可享受一系列資金、稅收、土地優惠政策和支持。7月上旬,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關於鼓勵開展全國科技支疆行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開出一份詳細清單。
這份清單包括:新疆設立科技支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新疆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與中央和全國省(自治區)、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新疆合作開展的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項目。鼓勵和支持中央和全國省(自治區)、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新疆獨建或共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符合自治區認定標準的,從科技支疆專項資金中給予20—30萬元的啟動資金支持。
新疆科技計劃優先支持科技支疆合作項目,並對中央和全國省(自治區)、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的申請者開放,重點支持自治區與區外共建科技平臺的項目。
企業在新疆承擔科技支疆合作項目,進行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經國家、自治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投資屬於科技支疆合作項目,需在新疆境內進口自用設備的,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屬於科技支疆工作需要選派的出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中央和全國省(自治區)、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新疆境內開展科技支疆合作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對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屬於工業項目的,執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自治區工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科技支疆合作項目開發或生産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産品,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經國家和自治區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採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
隨科技支疆合作項目來新疆工作的區外高層次科技人員可以以其科技支疆合作項目形成的發明專利或科研成果參評自治區有關科技獎項,並可按規定申報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對在科技支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規定》同時規定,中央和全國省(自治區)、市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新疆境內開展科技支疆合作項目,還可享受西部大開發、招商引資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據悉,此《規定》的出臺,將促進科技支疆工作全面推進。(記者 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