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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遊客買到假貨旅行社先賠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10日   來源:新華日報

    新的《蘇州市旅遊條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對旅遊規劃與資源利用、經營規範與權益保護、旅遊安全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在保障遊客權益方面,最為引人注目的是規定了遊客在合同約定的商場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具有先行賠償義務。

    根據該條例,旅遊者在旅遊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商品,發現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商品失效、變質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或者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依法向商品銷售者追究違約責任。這為旅遊者特別是出境遊遊客撐起了一把“保護傘”。

    此外,旅行社安排旅遊者購物和增加旅遊自費項目的,應當徵得旅遊者同意,在合同中明確項目和費用;旅行社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也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同時新條例加大了對違反條例經營者的處罰力度,如旅遊經營者使用不具有旅遊客運資格的車船運送遊客,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重者將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潘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