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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修訂旅遊條例擬規範旅遊購物和門票價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寧7月5日專電(記者趙文、張曉博)旅行社應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等。若安排旅遊者購物,應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旅行社及導遊未徵得旅遊者同意,不得擅自改變行程安排。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公開向社會徵求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稿》規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時,應召開價格聽證會,制定或調整旅遊景區(點)門票價格,應在執行前3個月向社會公佈。

    另外,針對報名人數少不能成團的情況,《徵求意見稿》規定,旅行社如要把已訂立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旅遊者不同意的,旅行社應全部返還旅遊者預付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予以補償。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旅遊者可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旅遊投訴應在投訴之日起10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等內容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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