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方便內地與港澳地區的人員往來,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吉林省長春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鄭州市和湖北省武漢市辦理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
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介紹,石家莊等5個城市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對於促進內地與港澳地區人員往來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後,居民可按需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申請人領取證件後,可按簽注規定期限自行往來港澳地區。在未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地區,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須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隨同旅遊團進出港澳地區。
自2003年7月28日以來,經國務院批准,廣東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限市區)、廈門、泉州市,江蘇省南京、蘇州、無錫市,浙江省杭州、寧波、台州市,天津市、重慶市(限15個區縣),遼寧省瀋陽、大連市,山東省濟南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長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貴州省貴陽市和雲南省昆明市等省(自治區)、市陸續開辦了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