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從2007年1月1日起,河北省石家莊市、吉林省長春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鄭州市和湖北省武漢市可辦理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
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後,居民可按需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申請人領取證件後,可按簽注規定期限自行往來港澳地區。在未開辦居民個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地區,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須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隨同旅遊團進出港澳地區。 (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