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誰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可能面臨百萬元罰款,這是新頒布的我國《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的規定。
29日,鄭州黃河風景名勝區在景區內宣傳了此條例。據黃河風景名勝區負責人介紹,我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缺乏操作性,對景區內的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制裁。而這次《條例》則對違法行為具體化,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極具操作性。
風景區開山採石可罰百萬元
在以往,國內不少地方的風景名勝區內存在著開山、採石,存儲爆炸物,建設招待所等違規行為,嚴重破壞了景區的自然地貌和生態環境。《條例》對這些行為進行了禁止。
《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設施的;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亂寫“到此一遊”罰款50元
過去,不少人到景區遊玩時,隨意在一些石柱或建築上留下“×××到此一遊”的“真跡”,但由於沒有相關規定,管理部門發現後只是批評教育。但今後管理部門將動真格了。
《條例》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畫、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以同樣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