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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旅行社強制遊客購物最高將被罰五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3日   來源:南方日報

    旅行社強制遊客購物,或超出合同約定次數和時間安排購物,最高可罰款5000元。《廣州市旅遊條例(修訂稿)》12月12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對旅行社強制遊客購物、嚮導遊收取“人頭費”、將遊客拼團“賣豬仔”等不良現象均作出明文禁止。

    安排購物要在合同註明

    據了解,目前強制購物是旅遊市場存在的嚴重問題,個別旅遊景點的商店甚至還出現以次充好的情況,商家與導遊勾結,嚴重損害了遊客的利益。

    《條例》修訂稿明文規定,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制遊客購物,或超出合同約定的次數和時間安排購物,不能以任何形式強制遊客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付費項目。違反該規定,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旅遊行程中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的,還應當在簽訂旅遊合同前明示,並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

    《條例》規定,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行社違約,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向造成旅行社違約的旅遊經營者追償。遊客如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商店內購買商品,如果出現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售賣假冒偽劣産品的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在賠償後可再向商品的銷售者追償。

    市法制辦主任陳里程解釋説,旅遊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是旅遊糾紛的主要原因。這一規定,可促使旅行社選擇有信譽的旅遊經營者或旅遊商店進行業務合作,減少旅遊糾紛。

    “珠江遊”將實行特許經營

    《條例》還規定,“珠江遊”將實行特許經營。陳里程説,隨著珠江兩岸建設,“珠江遊”已成為廣州旅遊市場的一個著名品牌,是“有限的公共旅遊資源”。為經營好這一品牌,建議在《條例》中規定“珠江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並授權市政府具體制定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等具體辦法,為實施“珠江遊”特許經營提供法規依據。

    條例還對目前網絡旅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作出特別規定:利用網絡經營旅行社的,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這意味著目前一些旅遊網站,將來可能也需要像旅行社一樣交納質保金、接受年檢,這對於規範網絡旅遊、保障消費者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明令禁止“賣豬仔”“人頭費”

    近年來,旅行社單方面擅自將遊客轉團的行為屢見不鮮,遊客參團後,直到臨行前才發現被原來的旅行社“賣給”另外的旅行社。《條例》修訂稿對這種擅自拼團的行為明文禁止,要求旅行社如果要把已簽約的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或者與其他旅行社聯合出團的,需要有旅遊者的書面同意。

    據了解,部分旅行社為控製成本而不斷減少導遊的固定收入,甚至要求導遊出團交“人頭費”,導致服務質量嚴重下降,吃虧的還是遊客。《條例》修訂稿對此明確規定,旅行社委派導遊出團時不得嚮導遊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果違反規定,旅行社將被處以收取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陳潔娜 見習記者 鄭佳欣 通訊員 穗仁宣)